在紐澤西德高等法院近幾天判決同性伴侶應有異性伴侶同樣的benefit/right後﹐在美國社會引起軒然大波。其中﹐最讓我受不了的是布希批評NJ高等法院此舉違反了婚姻的定義並重申他個人的想法﹕婚姻該是一男一女的事。

(雖然我不是gay﹐但是布希這麼做還是讓我覺得他實在沒品的不得了﹐身為一個民主國家的總統﹐應該有尊重不同想法的雅量﹐他自己是基督徒﹐並不代表別人也非得是基督徒﹐或是身為一個基督徒總統他有權力去壓迫與他想法不同的人。)

現在已經是2006年了﹐但一向以開放民主自居的美國在許多想法上還是像16世紀般的傳統。北歐許多國家接受同性婚姻﹐加拿大接受同性婚姻﹐為什麼美國的同性戀就該被這樣壓迫﹖如果gay跟其他美國國民一樣交稅﹐一樣可能被徵兵﹐一樣在這個社會裡生活著﹐我們這些其他自以為"正常"的人﹐有什麼權力壓迫他們﹖

如果兩個人彼此相愛﹐為什麼這個社會要讓他們因為是同性而不能在一起﹖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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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.s. 紐澤西前州長(同性戀者)interview with Larry King讓我好感動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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